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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收费办法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84)法办字第117号 [发布日期]:1984年09月15日 [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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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根据《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已经国家各有关方面同意,各级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高级法院制定具体标准,一并下达执行。海事海商案件的各项收费标准中有幅度规定的,由各海事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幅度内自行决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另行制订收费标准。 二、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所受理的案件,仍按原《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1]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速算表 不超过20万元离婚案件每件300元 侵害姓名、名称、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标的额*0.01 超过10万元标的额*0.005+500元 财产案件: 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 50元 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标的额*0.025--200元 超过十万至二十万元的标的额*0.02+300元 超过二十万至五十万元的标的额*0.015+1300元 超过五十万至一百万元的标的额*0.01+3800元 超过一百万至二百万元的标的额*0.009+4800元 超过二百万至五百万元的标的额*0.008+6800元 超过五百万至一千万元的标的额*0.007+11800元 超过一千万至二千万元的标的额*0.006+21800元 超过二千万元以上的标的额*0.005+41800元 执行费: 一万元以下的 50元 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标的额*0.015-100元 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的标的额*0.01+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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