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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应当这样举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
被告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举证:被告应当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作出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未提供或者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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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举证: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有关的事实。原告也有权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果不能证明,不会影响被告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该按照下列要求来举证:被告应当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被告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所以,举证期限是由法院决定,一审不少于十五天,二审不少于十天,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提交答辩状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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