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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
故意伤害罪警察不能继续工作,警衔会被取消《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五、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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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影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量刑情节较多,比如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增加一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轻伤一处,可增加一至三个月刑期。被害人的伤残等级同样影响量刑结果。
"雷洋案"中警察为什么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的解释是:邢某某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对邢某某等人定性过程中,应当避免两种错误认识:一是将职务强制行为等同于故意伤害行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七条,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在警务人员执法过程中会出现“水涨船高”的现象,如果执法对象试图逃跑、跳车或挣脱,反抗程度越激烈,导致相应的强制力随之升高,不能将法律允许的强制行为等同于伤害行为。二是将执法过限行为等同于故意伤害行为。邢某某等人对雷某实施了手臂围圈颈项部、膝盖压制颈面部、摁压四肢、掌掴面部等行为,执法行为超出合理限度,但刑法意义上的“伤害”并不是打几拳、抽几嘴巴,而是要达到特定的程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从案件事实来看,掌掴面部等行为不足以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不能将执法过限行为一概等同于伤害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成立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这里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是指损害人体组织的完整性或者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刑法对伤害方法并无限制,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应认定为伤害行为。 故意伤害罪警察不立案标准即与以上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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