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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增值税票到期时,应当作为普通发票记账,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
1、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丢失的是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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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少一联,非法作废发票可罚款2000以下,具体金额由税务局决定;符合正常原因作废的发票,与税务协商写证明,一般不需要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按以下情况处理:(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可以的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法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一)收到退回的法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这里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C卡或者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作废专用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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