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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中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含义,从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工业生产活动:(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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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的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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