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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解释》: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意“可以”二字)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考虑在苏州起诉。需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你的居住情况。
如果夫妻均为初育,妊娠后夫妻双方可以在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流动人口一孩服务登记单》,也可在户籍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证明;在苏州办理《流动人口一孩服务登记单》需提供: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双方)单位职工婚育证明,外地人在苏州办准生证要怎么办理呢?女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如果女方享受生育保险,还可同时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如果非初育(含一方),须向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申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持证生育。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外地人是可以在本地起诉离婚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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