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条文收起 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
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定罪: 一、个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的; 二、单位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借贷、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起点: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为100万元或者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的。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6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79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