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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第 (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
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第 (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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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第 (五)项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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