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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九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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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减刑罪最新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经验不足等实施将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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