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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信托指信托当事人(委托入、受托人、受益人)的意思要成立信托关系,明白订定在有关信托文件(契约或遗嘱)之中,即这种信托的成立完全以各方当事...
关于您的问题,是这样的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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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信托又可分为两种:凡信托形成时意思表示已经完备的,称“完整的任意信托”(Exectedexpresstrst);凡信托形成后尚需信托设定者用某种行为加以补充的,称“将来有效的任意信托”(Exectoryexpresstrst)。任意信托是法定信托的对称。
当受托人接受了一项担保信托业务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并不运用信托财产去获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保证信托财产的完整。例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就是一项担保信托。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广泛开展的一项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在公司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时,为便利公司债券的发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立的。发行债券是企业筹措资金的一种方式,企业在发行债券时首先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担保品的保管问题。从举债的角度看,债务人举债必须要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或以信誉担保,或以财产担保,以财产担保居多。在其它的举债形式中,比如从银行借款,企业可以直接把担保品交给银行,由银行在借贷期间持有担保品。这样担保品可以直接由债权人持有,但在发行公司债券时,举债企业面临的是为数众多并且不确定的债权人,举债企业不可能让每一个债权人都能直接持有企业提供的担保品,企业就必须为众多债权人确定一个担保品的持有人,在债券还本以前,由这个持有人为众多债权人持有担保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此企业可以向信托机构申请附担保公司债信托,由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期间妥善保管担保品,待企业偿还债券本息以后,再把担保品交还给发债的企业。[1]
所谓的保护信托主要是针对信托委托人的某个子女可能浪费成性、在财产管理等事务方面缺乏经验、甚至有些不争气,比如骄奢淫逸、挥霍无度、嗜赌甚至吸毒等,如果将财产交给他,很快就会消耗殆尽。委托人很清楚,让这样的子女管理或直接取得财产,显然是不明智的。为此,他可以设立一项保护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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