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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构成特征: 1、侵害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如打架时,打伤他人的,就是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表现。 2、犯罪嫌疑人...
(1)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健康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自伤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其他刑法条文的,则构成犯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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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嫌疑人侵害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如打架时,打伤他人的,就是侵害他人身体权的表现。 2、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3、犯罪嫌疑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指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故意伤害致死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主观上对伤害持故意,对致人死亡有过失。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在现实生活之中,更为常见的犯罪状态是犯罪既遂,这是由于其他三种状态并没有造成直接的社会危害,甚者没有给社会市场秩序带来影响,给出我们并不能感觉到,故此,任何刑事案件之中的既遂案受到的处罚都比未遂、中止以及预备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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