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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对于车辆遭窃通常有责任,但保管人已经尽到应尽保管义务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根据寄存人的要求,保管约定物,达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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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对于车辆遭窃通常有责任,但保管人已经尽到应尽保管义务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根据寄存人的要求,保管约定物,达到保管结束条件后返还原物,而寄存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且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停车场对于车辆遭窃通常有责任,但保管人已经尽到应尽保管义务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根据寄存人的要求,保管约定物,达到保管结束条件后返还原物,而寄存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且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停车场对于车辆遭窃通常有责任,但保管人已经尽到应尽保管义务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根据寄存人的要求,保管约定物,达到保管结束条件后返还原物,而寄存人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且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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