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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当在同等情况下,比如同样的价格,一方约定分期付款,一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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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在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和第七百二十六条都有规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1、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此处的“同等条件下”指的是应当考虑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以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二十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二十日。 3、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的,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权利,具有股东资格的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当债务人不按期履行法院的判决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院可以转让、拍卖股权,同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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