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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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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具体是有不同需要的材料不同,可以询问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体系建设。此规定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如果你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存在上述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可以在此规定正式实施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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