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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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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照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根据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38条第1款规定: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意见都较为统一,即前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出于过失。后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故意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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