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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变为受让人和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
债权转让有下列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不得按照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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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变为受让人和债务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关于债权债务的转让规定,根据民法典原则之一的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签约,也可以自由决定将合同中的债权或债务或债权与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实现合同宗旨。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变了,诉讼主体是原来的债务人和受让人。在债权让与情况下,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让与成立关键。未通知的,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引起诉讼,原债权人才是适格当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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