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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捕后还可能会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不能因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监督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审查逮捕阶段。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即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是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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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与是否起诉没有必然联系。我国刑诉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应依法逮捕。很显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备逮捕的法定条件,不必采取逮捕羁押措施,丝毫不意味、更不等于“不起诉”,甚至也不等于法院不会判实刑。当然,按照我国司法机关的习惯做法,不实施逮捕往往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罪行较轻,很可能最终被判处缓刑,因为总体来说,我国司法机关执行逮捕的条件是比较宽松的,甚至到了滥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件移送法院,需要经公安机关调查,调查期为两个月(复杂案件可经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然后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审查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个月(当然,根据案件的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可以返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调查。公安机关应当继续整理案件和证据,然后移送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收到检察院移交的起诉材料,一般在一个月内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的决定,应当根据调查犯罪的需要,确定技术调查措施的类型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可以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形是: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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