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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数额标准是多少

2021-12-0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重伤2人以上,轻伤3人以上,重伤1人以上,轻伤6人以上;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造成的社会影响;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有下列特别严重情节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3人以上,重伤9人以上,轻伤27人以上,重伤6人以上,轻伤9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轻伤18人以上;经济损失超过150万元;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如不报、迟报、谎报或授意、指使、强迫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造成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抢救工作延误;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它特别严重的情节。因此,滥用职权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有数额要求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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