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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患者及其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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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 (2)审核申请并提供复制。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同志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保管的部门或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情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3)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
在医院的住院部可以补办,带上病历和身份证就可以查询到相关的住院信息了,然后补办住院证就可以了。 医院出院病历都有存档,可以请住院期间的主管医生补开一份出院诊断证明,加盖公章就可以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九条对于患者可以复印哪些病历资料提出: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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