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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车辆在事故中有责任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8万元、18万元、2000元;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任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8万元、1800元、100元。
需要注意在进行交强险赔偿的时候,还有限额的规定,具体是多少,则情况不同那么数额就不同。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注意: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交强险的索赔事先,我国法律中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一般情况下也就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索赔的时效为二年。因此要是事故发生仅仅一年的话,那么此时只要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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