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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在他人协迫情况下出具虚假证明,尚未造成危害,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能积极配合...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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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在他人协迫情况下出具虚假证明,尚未造成危害,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未造成危害,但在被调查过程中不予配合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了危害但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造成较大危害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处四倍以上五倍以下违法所得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就是抽取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其中几条,详细的请查看相关法律文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应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予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是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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