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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财产保合措施后,如果造成被保全人损失的,由担保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有剩余的,退还给申请人。如果没有造成损失的,全部退还给申请人。 2、...
担保方式有很多,可以用自己房产、存款作为担保,也可以缴纳保费让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还可以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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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级法院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对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限定为物保或人保。因此,理论上来说各类担保形式都可以。但是,法院对各类担保形式的审查尺度、接受程度却有不同。 1、现金担保 现金担保,是指申请人将一定数额的现金划入法院代管账户或者冻结相应的账户的形式。但是,实践中,很少有申请人采取这种担保形式,主要是会占用较多资金。 2、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是指第三人通过担保书、保函等形式为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的形式,目前主要有担保公司信用担保、银行信用担保、企业法人信用担保。 对于信用担保形式,由于担保人通常是具有较高偿付能力的金融、保险机构,法院的接受度比较高。但是,各法院会进行严格的审查,甚至会限定可接受的担保人名录。 3、实物担保 实物担保,主要指通过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担保。此类担保形式的担保物通常具有较大价值,而且易于审查、不易灭失,很多法院和申请人都比较乐于接受,但其估价困难,实践中操作比较复杂、困难。 4、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通过股票、债券等进行担保。但是,此类担保财产的价值浮动性较大的,风险不可控,法院基本不会接受这类形式的担保。
看是否有把担保人列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首要条件必须是诉讼当事人的财产,如果不诉讼,没有把担保人列为被告(诉讼当事人),则不能申请保全其财产,如果将其列为被告了,是可以保全其财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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