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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现年39岁的杨某非常喜欢看网络直播,然后在直播平台遇见了一个令她非常着迷的男主播,于是经常对其进行打赏。但是杨某只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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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现年39岁的杨某非常喜欢看网络直播,然后在直播平台遇见了一个令她非常着迷的男主播,于是经常对其进行打赏。但是杨某只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但是他对男主播打赏常常出手很阔绰,经常是“潜艇”、“火箭”的贵重礼物刷给男主播。由于经常大手笔的刷礼物,使得她的工资并不足以支撑。于是杨某利用自己工作职务之便在公司资金上动起手脚,一开始还是小额转钱到自己的账户上,后来胆子越来越大开始大额大额的转进自己的账户,近两年里,杨某总共侵占资金500余万。最终杨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截至案发,杨某侵占的资金中,有400余万元已全部打赏网络男主播。目前杨某因涉嫌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首先对你的遭遇深表遗憾与同情,就本案实质情节看,你的行为不属于赠与性质,该女人已明显涉嫌诈骗罪,可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同时也可要求民事赔偿。下面层进式地给予简单回复,但,具体还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一、诈骗罪的介绍因为你最为关心的首先是该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故在此先对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作一介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犯罪主体特征是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在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而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至于是非法占为已有还是非法转归第三人占有以及犯罪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虚构的事实,可以是全部虚构,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隐瞒真相是指掩盖事实的本来面目,以假乱真,哄骗被害人。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后,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仿佛“自愿”交出财物。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诈骗方法有编造谎言、假冒身份、仿造文书或证件、涂改单据等,其共同本质在于行为人制造假象迷惑被害人,使其上当受骗后交出财物。另外,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诈骗罪,因此,对于诈骗公私财物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不应认定为诈骗罪,应作为一般诈骗行为,必要时可予以治安管理行政处罚。(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对该女人的行为分析及责任承担诈骗罪是一种多发性犯罪,在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随着社会发展,尤其是网络经济的风起云涌,诈骗数量持续上升,诈骗手续不断翻新,出现了网络诈骗等新形式且有逾来烈之势。案情中介绍的这个女人的行为手段就是典型而新型的诈骗手法,很容易迷惑人。以所谓的网络夫妻为假象,通过网络及传统电话等方式,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在短短三个月时间内骗取你超过三万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刑事追诉标准。就客观事实而言,她不断用新的虚构的事实来哄骗你让你信以为真,比如当你送她一部手机后,她再慌称手机丢失、慌称她妹妹盗用公款被判刑差钱、说她外婆生病、没发工资等多种事实均系她虚构的,她不但对你虚构事实还在对你诈骗成功后继续对其他人实施诈骗,并且当她对你诈骗成功后以各样理由不再理你拒接电话等,她的这种行为可认定为非传统意义上的网络性质的逃逸性质,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追诉标准的规定,其中就规定了逃逸的可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标准之一。但需注意的是,你第一次送她手机因系你自愿行为,可认定为赠与性质,不属于诈骗,但对她的其他行为则可认定为诈骗。由此可见,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当前她仍在对其他人实施诈骗活动。同时,因她的诈骗行为造成了你直接的金钱损失,所以你完全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从你的行为上看,除前面提到的第一次送手机外,其他次你的行为均不属于赠与性质,因为你不断给她打款等系在她在故意诈骗过程中而被迷惑而从事的行为,要成为赠与,必须是在你自愿且基础事实为合法的前提下进行,所以你的行为根本构不成对她的赠与。三、维权途径的建议综上,该女人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罪,同时给你造成的直接钱财损失。我想你最关心的是你被骗的钱是否可以追回及如何追回的问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新型的网络诈骗行为,因受地域、时间、成本等因素的影响,维权相对难度大一些,所以你事先要有思想准备。如果你执意维权,则要考虑如何维权的问题了。就如何追回款项问题而言,法律途径无非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或者是通过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方式,当然不排除你与她经协商解决的可能性了。因你与她相距较远,并且因她系“专业”骗子,隐蔽性强一些。除非你在与她交往三个月中了解了她的真实身份信息,我想,对这种人,她对你说的基本上可以肯定的是全是假的,所以我认为,若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或者协商方式解决将会很难很难。所以,采取报警方式就是你不得不采取的行动了。报警,首先要解决公安机关是否会立案的问题。要想让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追究她诈骗罪的刑事责任,除非公安机关尽心一些或者负责性一些给你立案,否则正如案情中所介绍的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她故意诈骗你,公安机关较难立案,当然其中你也能提供一些线索给公安机关,但可能不足以立案,那么这时你怎么办?你要先取得初步的证明该女人有诈骗嫌疑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提交,这时公安机关则有可能立案,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向其上级公安机关反映,也可向检察院要求进行立案监督。要取得初步证据,可利用你与她现在还未完全断绝关系的时机,不要先惊动她,装做没发生一样,尽量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录音等形式取证,至少要证明她当初对你虚构的事实及你被骗的金额,以及她现在仍在对其他人用同样的方法实施诈骗活动的证据。你案情中说的你没有证据证明你是不是自愿的,其实,这不是你证明的问题,如果你能初步证明她初步的诈骗事实,则不就证明了你被骗的事实,这里就不是你是否系自愿的问题了。只要公安机关立案,那么你就成功了一大半了,下面的维权较“柔韧有余”了,公安机关会利用其侦查手段掌握她诈骗的充分证据了,这时你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追回你的损失了。这里我只是给你提供大致的思路,具体细节包括如何操作的问题很多,在此无法充分展开,请见谅。另外,此案操作性强,涉及的法律知识较多,你作为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员将较难操作,建议请你当地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为宜。,仍需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判断。如还有任何疑问或者不明白的,可在此追问,也可来电具体咨询。祝你成功!
近几年来,由于缺乏监管,网络直播平台混乱不堪,诱骗未成年人的行为屡禁不止。最近,最高法发布了7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案件,其中刘奖励主播160万人。刘出生于2002年,初中辍学。在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月5日之间,时年不满18岁的刘某多次将父母用于商业资金流转的银行卡转到某科技公司账户,用于奖励直播平台主播,金额近160万元。刘的父母得知后,被拒绝与科技公司协商返还。之后刘某将科技公司诉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奖励款项。经过人民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刘申请撤回起诉,某科技公司自愿返还近160万元奖励款项,并已履行。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于缺乏足够的识别和判断能力,不仅对奖励主播本身没有正确的认识,也不一定知道高额奖励会给家庭带来什么不良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父母需要加强对子女的监督外,还需要作为直接对方的直播平台,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的行为。我们认为,在未成年人的奖励消费行为中,平台主播和平台运营商作为行为相对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有更有效的引导和控制能力,应承担一定的义务,提醒未成年人不要过度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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