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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缓刑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缓刑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3、累犯不能...
《刑法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18岁以下的人、孕妇和75岁以上的人,应当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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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是什么的问题,被判缓刑如果缓刑期间没有违反规定没有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拘役是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限制人身自由,一般在看守所执行,强制劳动,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是一种刑罚,缓刑是一种刑罚适用制度。判缓刑对罪犯更好一些,不用关押,缓刑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缓刑和拘役不能合并执行,因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适用缓刑,也就是说适用了缓刑就不能执行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随着刑事司法中同一犯罪人被同时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现象不断的出现,虽然目前的立法并未明确应予以如何执行,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曾多次作出过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7月27日在《关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又犯新罪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没有执行完的管制。对于管制犯在管制期间因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的问题,也可按照上述意见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84年在《关于拘役犯在缓刑期间发现其隐瞒余罪判处有期徒刑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回复》中认为:对于一人犯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合并执行,以先执行有期徒刑、后执行拘役为宜,即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在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如何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因拘役和有期徒刑在执行方法上不完全相同,故可参照我院(81)法研字第18号批复的精神办理,即在对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前罪所判处的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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