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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被申请人:名称住址住址(具体行年龄性别]号 (申请人...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送达回执格式如下: 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被申请人:名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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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及时、高效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及时告知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结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乡(镇)政府代为送达,并要求乡(镇)政府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 第三条《送达证》上必须印明编号、受送单位(人)、送达地点、送达文件名称、字号、收到时间、受送达单位(人)签名或盖章、不能送案的理由,送达签发人、送达人、备注等。 第四条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含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第五条被送达人如果不在时,可由其单位其他负责人或其成年家属代收。 第六条凡遇有拒绝签收或者拒绝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的文书留在被送达人住所,经基层组织代表见证签订,即视为送达。 第七条被送达人如因下落不明或难以送达的,可以以公告形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条如通过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等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如果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对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送达证或邮寄凭证都应入卷,并妥为保存。
(1)直接送达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①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③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④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⑤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②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③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④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⑤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 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①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②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③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行政复议案件送达回证表是指人民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 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是人民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的凭证。 使用时间: 一审庭审前 民事案件一审庭审前向被告、第三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答辩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庭前文书会使用送达回证。[1] 一审裁判后 一审裁判结果出来后,会向所有诉讼参与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时,也会使用到送达回证。[2] 二审庭审前 民事二审案件庭审前向被上诉人、第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时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二审裁判后 民事二审案件裁判结果出来后,会向所有诉讼参与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时会使用到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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