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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规定为: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 第一章 第二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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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在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2、公安部1992年11月15日发布《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知》,规定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人和前排乘车人必须使用安全带,并于1993年7月1日起生效。8月1日后,凡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人或乘车人,一律处以警告或者5元罚款。 3、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乘车人没有系安全带,可被处以20元的罚款。北京交管部门将强力整治司机和乘客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条例,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50元罚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并记2分。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20元罚款。 4、如果是驾驶者在开车过程中不栓安全带的话,一般是扣3分处罚100元罚款。若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扣司机1分,罚款50元。因此,实践中,不同位置的人不栓安全带的处罚都还不同。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已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27日正式公布,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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