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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信托目的;(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4)信托财产的...
委托合同的种类如下: (1)根据受托人的权限范围,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作了明确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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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风险提示: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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