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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集贸市场经营者未履行计量器具配置、检定、修理、更换和管理职责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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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时违法过度包装商品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计时收费停车场经营者、电信运营商配备和使用的停车、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应当经强制检定合格。测量网络流量、网速、带宽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保证计费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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