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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行政诉讼要遵循的原则,行政诉讼原则如下: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四、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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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行政诉讼要遵循的原则,行政诉讼原则如下: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第四、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第五、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第六、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第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第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其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类诉讼法都应当遵循的原则,贯穿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其中,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独有的原则,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包括职权审查,事实审查,程序审查。
本法主要确立了三大基本原则, 第一是合法性原则。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其设定和实施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二是《行政强制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适当性原则。在行政强制领域中也称为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这样做才是适当和合理的。 第三是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法律是让人们遵守而不是让人们违反的,因此,惩罚不是目的,教育和引导公民守法才是最终目的。行政强制是一类负担性行政行为,实施结果是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和剥夺,因此不仅不能滥用,还应当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强调少用、善用和慎用,绝不能形成无强制不行政、无强制不管理的思维定式。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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