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滞纳金上限的规定。 公安部105号令中明确规定:违法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按每日3%加收滞纳金,但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本金数额。...
行政处罚滞纳金处罚可以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执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首先,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依据不同。“加处罚款”是针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滞纳金则适用于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的情形,如不履行税务机关税收征收决定、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等等。 其次,两者法定比例不同,前者明显高于后者。如“加处罚款”的法定比例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而滞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所以行政强制法中加处罚款和滞纳金,“加处罚款”不等于滞纳金。两者是不同的两个法律语词,不同的法律语词产生不同的法律思维,如果使用法律语词不准确,容易误导我们的法律思维和认识活动。请不要把“加处罚款”与滞纳金随便混用。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罚款和滞纳金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课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原行政决定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罚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即二者都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课以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是,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着原则性的区别。 第一,执行罚的目的不是对义务主体进行金钱处罚,而是通过罚缴一定数量的金额,促使义务主体履行其应履行却尚未履行的义务;罚款是对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金钱制裁。 第二,执行罚可以针对同一事项反复适用,而罚款则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对到期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对到期不缴税款的纳税人,按日加收欠缴税款部分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目的不同: 1、征收滞纳金,其目的在于使纳税义务人承担增加的经济制裁责任,促使其尽早履行纳税义务。 2、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二)、性质不同: 1、税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或海关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措施。 2、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三)、凭据不同: 1、滞纳金是税务机关或海关对逾期未缴纳税款收取的带有制裁性的款项,以纳税人应缴未缴的税款部分为计算依据,按规定的比例计算征收,滞纳金的金额多少与未缴的税款金额以及欠缴的日期长短有关。 2、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受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处罚依据主要是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不仅仅是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处罚原则及特点不同: 1、税收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2、行政处罚的原则有:法定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简称三公原则)、适应违法行为原则、申诉和赔偿原则、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行政处罚的滞纳金减免的问题,在生活中经常出现,但是具体的问题解决,需要自己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在处理的细则清楚后,可以进行有效的申请,经过一定的审核通过后就可以进行有效的处置,所以自己要进行一定的资料收集。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79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324人已浏览
23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