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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江苏省盗窃罪司法解释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30000元至10000元、30万元至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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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的。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江苏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江苏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具体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公布,江苏省盗窃罪追诉标准根据该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苏高法发[1998]4号):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现在法院判决四年,也不能说是很重,如果你们觉得不服,可以向法院上诉,至于能否上诉成功,需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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