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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3、人道主义原则; 4、个别化原则; 5、效益性原则。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执行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执行,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进行行政处罚执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五)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行。
刑罚执行有以下原则: 1、教育性原则 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人道主义原则 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3、区别对待原则 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 4、社会化原则 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根据《刑法》 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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