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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债权包括以下内容:1。债权必须合法存在。2、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3、债权转让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
公司转让一般包括债权债务的转让。公司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公司享有和承担。公司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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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的债权应为有效存在的债权。如果转让的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或已经消灭,多数观点认为,转让合同因标的物不存在或者标的物不能而无效。但债权形成的前因行为的效力对债权转让合同不产生影响。如形成债权的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使债权不复存在,该结果虽然直接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目的的实现,但依通说,只要债权于其转让时是确定的,其转让即应许可。如果债权转让当时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将来某一时刻的到来,或某一条件的成就,有观点认为这类债权亦不同于不存在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可以肯定。我们认为,这类合同应区分附条件或附期限而分别处理,因为期限必然到来,而条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处理;附条件的合同如将来条件不能成就,则转让的债权自始不存在,所以将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处理为妥。
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债权债务:根据债权债务本身的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债务;以及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债务。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综合上面所说的,债务人转移财产必须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可以实施,如果是属于非法的转让那么这种行为已经伤害到了债权人,那么对于债权人完全是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解决,只要自知道自己侵权受侵权没有超过法律所规定的时效,那么都是可以得到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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