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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收争议,只能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主要是指: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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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时需附资料: (1)法定代理人应附有关证明; (2)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 (3)已缴税款、滞纳金凭证; (4)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依据。 2.表中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另加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以国税发D9993177号文件,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并于2004年以国家税务总局第8号令颁布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这些规定和规则的公布实施,赋予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行政救济的权利,有助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使征纳双方行为统一到国家的税法上来。但是应该看到,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定与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税务如果进行行政复议的话,需要的材料包括一些政治材料,比如说交税的一些证明等等 2、国税局属于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因此,对于县国税局作出的税收有关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向市国税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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