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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的特点 (1)合同的撤销或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撤销或变更。 (2)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3)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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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的特点(1)合同的撤销或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撤销或变更。(2)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3)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而合同经变更后,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着合同关系,只是合同关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变更的效力也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庆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合同的撤销或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撤销或变更。 (2)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3)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而合同经变更后,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着合同关系,只是合同关系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变更的效力也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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