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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程序如下: 1、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2、收养登记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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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收养登记手续具体如下:(一)收养人申请书的收养人必须亲自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必须明确记载收养的目的,保证收养人的人格、人身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和其他事项。(二)收养人应提供的资料1、民间身份证和户籍证明2、申请人所在地或村(居)民委员会发行的收养人的年龄、结婚、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证明3、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发行的适合收养的健康证明书,根据收养人的情况,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必须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书2、收养婴儿和儿童,必须发行主管部门找不到亲生父母的证明书3、收养残疾儿童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发行的残疾证明书。(三)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审查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资料,符合条件允许登记。(4)登记对通过审查的收养人发行收养证,从收养登记日起成立收养关系。经法定收养登记流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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