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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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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普遍调整。由基本调整和按缴费年限、年龄增加的标准构成。其中,基本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2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3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及其上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 特殊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根据人社部文件规定,再适当提高4类照顾对象调整标准,具体是: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在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在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职称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53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同时,符合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发办[2003]号文件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补助办法仍按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文件执行。 对符合青政办[2003]133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部分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也适当增加养老金。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2009年12月31日前,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二)特殊调整 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20元。 3.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增加4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20元。 4.原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5.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当事人2017年如何增加基本养老金还不确定。2017年4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眼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具体方案还在制定中,如何调整还不明确,2015年11月退休16年2月领退休工资人员,2017年如何增加基本养老金还不确定,请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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