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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进行婚姻登记时,其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二个环节。第一,申请。时,必须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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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
军人在进行婚姻登记时,需要履行的手续包括:1、军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供恋爱报告并接受所在单位审查。2、当事人提出结婚登记申请。军人与未婚妻(夫)亲自到双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需要携带(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军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接受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对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自愿结婚的,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和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登记。3、登记。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因此军人结婚登记程序所需的手续,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男女其中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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