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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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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开展非法活动,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超过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到100万元的;(4)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2、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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