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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关于房产权抵押,担保人可以以其财产抵押吗

2021-11-19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抵押担保人抵押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担保人的其他财产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能力支付金钱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与裁定书副本一起送达有关单位。第九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是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经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支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完成前,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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