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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法对过期食品的处罚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
国家法律禁止生产和销售过期食品。 如果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可以要求商户退货或者更换。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条禁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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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途径: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若消费者使用了过期产品,可以要求赔偿十倍金额。 若消费者没有食用直接退还,可要求商家退还全额及进行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半个月前,我在一家饭店宴请朋友,当时在服务员的推荐下,点了一道叫“甲鱼裙边”的菜。不料,大家食用后均有不适,经医院诊断为急性食物中毒,治疗共花费2000余元。事后经查明,我们食物中毒是由于饭店采用死去已久甚至已经腐败的甲鱼做食材。请问,我们可以向饭店索赔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可见,饭店作为经营者,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甲鱼裙边”是用死去已久甚至已经腐败的甲鱼做食材,饭店明知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仍向顾客出售,违反其法定义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你们在饭店就餐引发食物中毒,可以向饭店索赔经济损失。如果协商不成,你们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倘若商家提供了变质食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商家应当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在生产环节或经营过程中,若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还可向生产商或经销商索取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的金额未达到一千元,则应视为一千元进行赔偿。 如果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存在轻微缺陷,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则上述赔偿条款将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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