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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
根据我国最新的《公司法》《经济法》,凡是损失金额超过当地最低工资额度的,国家人民法院均受理,还要满足以下4个基本条件,可以申请纪检部门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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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新规: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前处置涉案财物 “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这一新规出自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修订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种类繁杂、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在加大,也面临一些新问题。如何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确保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既保持打击犯罪的“力度”,又注重
把经济犯罪的行为方式作为定义的基础。如藤木秀雄指出:“经济犯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场合上活动的人们,在履行职务时,为图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所犯的触犯刑法或其它罚则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 2、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3、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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