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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这个过程两个小朋友和其他小朋友佐证,可以还原事实的话。就可以区分责任了。本来小孩之间是游戏,如果真是A惊吓了B,B出于本能反应推了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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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应当找过错方承担责任,如果组织单位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详细可来咨询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第183条明确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仅承担过错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根本地明确排除了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学校对学生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属于无过错责任的监护责任的可能性。学校有过错并且该过错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无过错或虽有过错但该过错与损害并无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我认为学校并无过错,让学校承担责任是混淆了监护人的概念,学校并不是监护人,只存在过错责任无监护责任。所以还是只起诉小军的监护人不用起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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