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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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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解读】本解释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行为引起的纠纷,在本解释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应当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提起的诉讼,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诉讼系属中,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审程序,均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在本解释施行前提起再审程序,且于本解释实施时仍在审理中的,应当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基于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发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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