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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有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等方面的要求。...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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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到达口岸前,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报检申请表;(二)注册登记确认书复印件;(三)装箱清单;(四)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营运单位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二)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三)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四)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完成境外单位注册登记后,应当将注册登记情况抄送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境外单位的注册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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