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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二款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摞用公款定罪判几年参照上面规定...
(1)挪用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单位资金,数额教大的,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并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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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材料,涉嫌职务侵占,立即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侦破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可以提供如下的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挪用公款起诉书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明公司欠款不还要有以下证据: 1、公司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明; 2、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明,如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或者其它债权凭证; 3、能够支撑诉讼请求的相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银行汇款、转账记录等,以及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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