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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条例对已购买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进行处理?

2022-03-08
第七条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 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置换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契税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六)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中介机构未征得公有住房产权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换业务。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四)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五)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你对照以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再决定是否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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