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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文物事业发展状况、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文物藏品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
文物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一)事业支出,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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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物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事业收入包括:(一)门票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出售门票取得的收入。(二)展览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举办的或与外单位合办、协办的文物艺术品展览收入。(三)文物勘探发掘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进行文物勘探发掘工作取得的收入。(四)文物维修设计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文物维修、恢复、复原进行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五)文物修复、复制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文物修复、复制取得的收入。(六)文物咨询鉴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提供的文物咨询鉴定取得的收入。(七)影视拍摄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经批准为影视拍摄提供文物藏品和文物场所取得的收入。(八)文物导游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提供文物导游服务取得的收入。(九)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十)其他事业收入,即文物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文物事业单位上述十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财务报告是反映文物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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