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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原因如下: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企业法人可能明显丧失偿付能力; 3、其他原因。
1、经营管理不善; 2、造成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至期债务。 一、企业外部原因 1、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 2、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 3、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4、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 二、企业内部原因: 1、负债经营。 2、财务风险。
(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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