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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职责如下: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申请人是否具备申...
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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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或者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调查取证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取证。 第三条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案件承办人可主动调查取证。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证据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供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 2、申请事项和原因; 3、申请调查的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人基本情况; 4、申请日期。 第六条调查取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承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第八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法定鉴定部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承办人向行政机构负责人汇报后指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对需要固定的证据或证据现场,不适宜登记或提存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音的方式予以固定,拍照或录音应配书面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由调查人、见证人签字。
第一条为了强化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和行政机关设立的临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机制。行政复议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适用依据错误的;(五)内容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拒绝履行或者推诿履行法定职责的;(七)其他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从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从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追究法律责任 阻扰行政复议人员进行调查需要拒绝或者阻扰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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